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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16年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教资助【2016】674号《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6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我校2016年度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及数据录入等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贷款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

注:已经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相关要求

1、2014年起开始使用新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往年的贷款审批表不再使用。学生申请贷款后可在系统内直接导出打印;

2、贷款额度: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能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同时,贷款总额必须为100的倍数即整百整千。

3、贷款期限:

借款合同起始日:2016年11月14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

原则上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32年9月20日;

4年制学生为2033年9月20日。

借款发放日:2016年11月14日。

借款起息日:2016年11月14日。

三、数据录入

1.贷款申请数据录入必须由申请贷款学生通过在线系统自行录入。

首次贷款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账户信息后直接提交贷款申请即可;

续贷学生:

1)需至少登陆两次在线服务系统;

(2)通过系统填写一份100-200字的“续贷声明”(少于100字学校将无法审核通过);

(3)学生满足以上两项条件后系统才可允许提交本年度贷款申请。

2.学院在学生申请后将学生贷款申请导入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贷前管理-申请与审查-明细-导入)

3.本年度贷款的数据录入工作应于9月23日前完成。同时上报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

四、学院数据审核

学院贷款数据导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家庭住址:必须按照“省市县乡村”或“省市(县区)街道小区门牌号”的要求精确填写,务必杜绝出现只写到乡镇、街道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现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2.家庭电话:如填写的座机号码需加上区号如:0372-********;

3.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号和考生号是贷款到账后财务处进行扣划学费的关键数据,因此学院应认真组织学生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改;

4.学生所在年级、班级、毕业时间是否正确;

在学校审核上报省资助中心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学生贷款数据不符合要求将被认为该生刻意隐瞒个人信息并直接取消本年度贷款资格,以免影响我校整体贷款工作。

五、贷款学生公示

(1)学院贷款学生最终确定后,各学院需对本院本年度贷款学生名单通过张贴或院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学院需提交公示照片两张或公示截图(电子图片)。各学院须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公示工作。

(2)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学校资助中心将在全校对本年度助学贷款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并将有关公示材料上报省资助中心。

如无公示或公示材料不足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取消相关高校本年度贷款资格,请各学院务必重视并按要求完成公示工作。

六、需提供纸质材料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新的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自2014年起启用新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贷款审批表》不再使用;

2.首次贷款学生需提供《申请表》原件(表上需学生毕业高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三个部门任意一个部门盖章证明即可)、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户主页复印件。(以上材料各2份);

续贷学生只填报《申请表》即可,不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注:《申请表》可在系统申请后直接导出打印。

3.《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在9月23日数据录入截止时一并上报。

学生处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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