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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31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根据校政字【2009】11号文件精神,我校已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经校医院转诊的医疗费,请于11月1日至10日到校医院报销,报销时请先到药房核查本年度本人医疗费用,然后到校医院302房间审核、报销。

请各学院辅导员务必通知到参保学生!

校医院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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